捕售大白鲨的两人被批捕,网友:烹食的女网红该当何罪

极目新闻记者 周浩 谢茂

视频剪辑 王鹏

近日,网红烹食大白鲨一事有了最新进展。福建东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捕捞渔民及贩卖者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批准逮捕。9月19日,此事的最初举报者“神話Q爆風”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看到相关人员被批捕的消息很欣慰,他呼吁更多人关注和保护野生动物。

捕售大白鲨的两人被批捕

视频截图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7月,四川一位名为“提子”的网红发布了一则水煮和烧烤鲨鱼的视频。而后,有科普博主和网友反映,“提子”吃的是大白鲨,系二级保护动物。据四川南充警方调查,“提子”是通过网络购买的大白鲨,鲨鱼来源在福建沿海地区。

目前,“提子”的相关账号已无法查看。

据闽南日报报道,当初在接到四川警方提供的线索后,福建漳州市东山县公安局立即组成专案组。9月5日,该案移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4月10日,东山渔民颜某某在拖网作业时,捕获一条重约150斤的鲨鱼。此后,这条鲨鱼被沈某某以7700元贩卖给四川南充金某某(即网红博主“提子”)。7月12日,金某某拍摄并发布了吃鲨鱼的相关视频。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对送检的鲨鱼残体组织样本进行DNA条形码鉴定,认定为软骨鱼纲鼠鲨目鼠鲨科的噬人鱼种类,属于二级保护动物。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沈某某、颜某某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批准逮捕。现沈某某、颜某某悔之莫及,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视频截图

9月19日,网红烹食大白鲨的最初举报者“神話Q爆風”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看到相关人员被批捕的消息很欣慰,“经历了这么多,如今正义降临,说明大家的努力都是有用的。”

此外,“神話Q爆風”也呼吁,希望更多人关注和保护野生保护动物,而在发现有疑似危害保护动物的情况时,应该要及时取证,保留好照片、视频,并向主管部门举报,不要盲目将此类行为公之于众,以免相关人员销毁证据,进而导致影响后续调查。该博主此前曾表示,今后若是再看到类似危害保护动物的行为,他仍会毫不犹豫举报,“正义不会屈服于任何事情。”

烹食大白鲨的女网红涉嫌违法

“提子”金某某是否涉嫌犯罪,目前如何处理?9月19日,记者致电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此前已移交公安处理。南充警方表示,目前还在了解相关情况。北京禹王山律师事务所余锦兵律师分析表示,关于该网红最终要承担的具体责任,需要综合全部案情,视其情节,依法作出判决。颜某涉嫌犯罪的行为有非法猎捕和出售大白鲨,而金某涉嫌犯罪的行为是非法收购食用。二者涉嫌的具体罪名可能会不相同。由于颜某处于福建东山,而金某位于四川南充,二者并不在同一区域。虽然东山县办案机关并未公布对该网红的处理情况,但这并不代表着该网红就一定不用承担责任。本案中关于购买食用白鲨的网红,对其管辖的公安机关可能目前并未完全确定下来,或者对该网红正依法侦查。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如果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而购买的,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网红博主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拍摄烹食噬人鲨的视频已经涉嫌违法。就算该网红博主食用前不知道所食用的是噬人鲨,依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此前报道:

四川一百万粉丝网红“提子”拍摄用鲨鱼做美食的视频,有科普博主称这条鲨鱼竟是国际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也叫大白鲨),也是二级保护动物(极目新闻连续报道)。7月16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南充警方已带“提子”到视频拍摄地点进行调查。

另有微博博主“神话Q爆风”表示,自己是“网红疑烹食濒危大白鲨”的举报者,并且他还和其他网友一起去“提子”的直播间卧底,准备从她那里套出鲨鱼的来源,找出背后产业链,可惜因为大量网友闯入直播间质问“提子”,未能成功。极目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在2012年到2013年间,曾有媒体多次报道,青岛街头有摊贩当街叫卖大白鲨。

卧底尝试挖掘鲨鱼产业链

7月16日下午,微博博主“神话Q爆风”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是“网红疑烹食濒危大白鲨”的举报者。7月14日上午10时许,他所在一个科普自媒体粉丝群有人发了“提子”所发视频的截图,“神话Q爆风”就去找到“提子”的主页浏览并保存视频,根据那个视频,鲨鱼体重约100斤,体型略大于提子本人。他将视频分享到群里以后,根据视频细节以及群友的反馈,确认是大白鲨。

当天下午1时许,“神话Q爆风”举报了这段视频,半小时后平台反馈称减少了视频的推送,但视频未被删除。根据“提子”的ip属地和视频中的街景,大家判断视频是在四川南充拍摄的,群友们也向南充市渔政部门举报了此事。

为了挖出鲨鱼背后的供货商,“神话Q爆风”和群友们计划卧底“提子”的直播间,套出相关信息。他们一共6人装成“提子”的粉丝,先是在视频评论区留言表示想要购买鲨鱼,但“提子”只回复了评论区最顶端的两条评论,他们疑似为直播间的榜一和榜二。

于是,6人又预定了14日晚7点半的直播。直播开始前,“神话Q爆风”和另一同伴充值加入主播粉丝团,6人一起在直播间留言刷屏,并且两人分别冲到了直播间的榜二和榜六。

受访者提供

但因为事情发酵,很多网友进入“提子”的直播间刷屏质问她为何要吃鲨鱼,导致6人无法发问,“提子”也提前下播,不回复任何私信。

当晚9时许,平台也发来通知,被举报的视频已删除。

受访者提供

当晚,“神话Q爆风”等人通过地图查找,还确认了拍摄视频的海鲜店门口具体位置是在南充市高坪区一小区旁边的海鲜平价超市。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7月16日,已有民警带“提子”在该海鲜店进行调查。另据海鲜店老板向媒体介绍,鲨鱼是“提子”自己带来的,借他店门口的场地拍摄,并非在该店购买。

“神话Q爆风”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自己是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兴趣爱好者,当时和群友们看到“提子”的视频后就觉得捕食大白鲨这种二级保护动物涉嫌犯罪,他必须举报。

可凭鲨鱼留存组织鉴定物种

极目新闻此前报道,“提子”曾辩称自己吃的并非大白鲨,而是尖齿鲨。有科普博主表示,尖齿鲨确有其物,其正式中文名为大口沙条鲨,在我国见于南海和台湾南部海域,只是在我国台湾地区被叫作尖齿鲨。大孔沙条鲨的体色、头部形态、眼睛、鳍和体型都与大白鲨有明显区别。大孔沙条鲨的极限体长为1米,成年个体平均体长为0.6-0.9米。而“提子”所发视频中的鲨鱼的体长明显不止1米。

不过也有媒体报道称,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专家根据视频和图片初步判断,这可能是一条尖吻鲭鲨,一般无法进行人工养殖。尖吻鲭鲨性情凶猛,有袭人记录,肉质佳,肝油可入药,分布于我国东海、台湾海域及南海,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 2018年 ver 3.1)——濒危(EN)。

该科普博主对这个鉴定结论并不认同。他称,尖吻鲭鲨和噬人鲨虽同属鼠鲨目鼠鲨科,但在头部、体色、胸鳍、牙齿、体型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为此,他又制作了一张简易的鉴别特征图。

受访者提供

被“提子”吃掉的鲨鱼究竟是何物种?该博主称警方会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鲨鱼有组织留存的话更好,可以找专业的院所进行基因测序,这样得到的结果无争议。这个组织可以是冻在冰箱里的鲨鱼肉,也可以是鲨鱼的软骨。如果没有任何组织残留的话,那就只能通过形态学鉴定来确认,即通过视频或该主播提供的相应图片来鉴定。另外他还表示,视频拍摄时现场有不少围观者在拍照,希望他们看到报道后积极向警方提供证据,如果其他网友发现线索也可以主动提供给警方。

极目新闻记者还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显示,一辽宁大连男子将3颗噬人鲨(大白鲨)牙以1.8万的价格卖给江苏盐城男子,经鉴定有2颗为噬人鲨(大白鲨),两人于2019年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书提到,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提供了物证鉴定书。

青岛曾有摊贩当街叫卖大白鲨

大白鲨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大洋沿岸海域,在我国分布于东海和台湾东北海域、南海。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在2012年到2013年间,曾有媒体多次报道青岛街头有摊贩当街叫卖大白鲨。

2012年10月30日,《半岛都市报》曾报道,在青岛市麦岛农贸市场前海鲜摊上有人叫卖鲨鱼,该报记者现场探访发现,一名摊主将两条长约1米的鲨鱼和多块鲨鱼肉和器官摆放出来,叫卖20元一斤,摊主称这些鲨鱼都是渔民出海捕鱼时捕获的,每条重约30斤。记者将多角度的照片提供给青岛水族馆的水生动物专家,经专家认真比对确认这些被叫卖的鲨鱼是噬人鲨(大白鲨)。

2013年1月9日,《青岛晚报》报道,在青岛市海泊路与芝罘路路口,有两名卖水产品的摊贩叫卖鲨鱼。该报记者现场看到,板被叫卖的鲨鱼体长大约有一米,一颗颗如同尖刺一样的牙齿裸露在外面,和电影《大白鲨》里的鲨鱼一模一样,只不过个头要小一些。在这条完整的鲨鱼旁边还有一条个头差不多大的鲨鱼,只剩下头部和尾部。摊主称,这两条鲨鱼是两天前刚从青岛海域打上来的,一条一百多斤,他卖了已经卖得只剩下了头和尾,快收摊了只卖15元一斤。

据《青岛晚报》报道,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称,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国际贸易公约》规定,噬人鲨(大白鲨)被列入二级保护动物目录,是不允许买卖和交易的。市民一旦发现有人买卖属于保护级别的鲨鱼,可以立即向该局举报。

另据了解,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新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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