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配合执法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摔倒

广西钦州摩托男子在交警执法中癫痫病发倒地

广西钦州“9.23”交通违法整治活动中,一摩托男子在交警执法中不予配合并突发疾病倒地。

事后,钦州交警作了通报如下:

钦州交警关于事件的通报,源自网络

网上有诸多关于此事件的讨论,有说交警执法暴力,破坏警察形象的;有说当事人不配合,欺负警察没威严的;更有人上升到地域攻击、新闻自由、文明层面的......

网友对事件的评论不一而足

今天,我就从法律的层面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1.交警的行为性质认定

根据通报可知,交警的行为属于交警支队开展的交通违法整治活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而言,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严重的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主要依据分别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

本事件中交警对当事人先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要求未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男子依法接受检查。从现场情况来看,这种情况在通常情况下都会认为比较轻微,且是能够及时改正的,正常情况下可以经交警提示后改正即可,一般不会进行处罚。而在进行“交通违法整治”活动中,则可能会被依法处罚。

在男子配合检查的情况下,交警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虽然是在“交通违法整治”活动,只要态度好一些,及时配戴头盔,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也不一定必然会对其处罚。相信很多人平时骑行共享单车未配戴头盔而被交警叔叔拦下的时候,态度好一点儿、立即改正的话,交警叔叔立即就放行了,并不会真的予以处罚。

2.交警执法是否有过错?

没有!

前面已经讲过,交警是在进行交通行为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而违法行为人面对交警的执法行为应当配合,否则交警依法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事件现场的视频和实际执法力度的推测,在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是有权限制其人身自由、扣押其摩托车辆的。而现场交警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也确实实施了上述措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是有合法、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且行为程度也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或通常理解的限度。

因此,交警在执法活动中的上述行为已经足够合理,且并没有过错。相反,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放任其“不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

3.当事人是否有过错?

有!

最主要的过错就是不配合交警部门的检查,拒绝出示相关证件。针对本来已经有“不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为的当事人,在其不配合的情况下,交警当然要对其本人、车辆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4.男子癫痫病发,交警应当承担责任吗?

不需要!

从现场视频来看,交警将当事男子从摩托车上拖下来的行为并未超出普通人认知的程度,且在整个过程中,交警的手臂并未离开男子,而是一直抱住的。网传所谓“头部意外着地”并不属实。而癫痫病的发作是在交警意料之外的,即便是其他人也不可能知道其存在癫痫病的情况。因此交警对其癫痫病的发作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借用钦州交警的话: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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