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施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相关文章:重磅!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8月1日起,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80%!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龙建筑〔2022〕1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招标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造价条款:

  •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 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3、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的,经查实将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曝光

4、严禁肢解发包项目。

5、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统一使用省住建厅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进行编制,不得违规设定招投标优惠政策条款。

多个省市跟进发文

跟进发文的省份中,山西和浙江两省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

  • 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山西

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明确:

  •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 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广东

7月18日,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将重点检查以下违规情形

  • 不付预付款或预付款比例低于10%
  • 进度款比例低于60%,其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考研支付比例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竣工结算比例低于97%

湖北

7月18日,湖北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

1、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3、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8月29日,襄阳市住建局发布《市住建局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9月7日,天津市财政局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

1、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

3、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并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

江苏常州

9月8日,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责任人

  • 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0%,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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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文:

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力度,重点打击恶意竞标和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选取招标代理

1.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闽建〔2017〕6号文件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成立符合要求的项目组,同时遵守有关招标人的规定。进入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为行政监督平台报备的该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代理单位项目组成员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时,需挂牌上岗,服从中心统一管理。

4.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行为实施评价。

二、完善招标文件备案程序

1.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招标人应对其上传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必须按要求全部施行电子化招投标,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3. 招标文件备案流程及时限:

①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完整性审查,招标条件完整性审查具备招标条件的,则接受备案并由省行政监督平台出具签收单;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打印签收单,并以此为依据,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确定开评标时间及交易场所。

②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查,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被责令改正的,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重新备案招标文件。对于其他被责令改正的问题,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澄清、修改,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各县(市、区)住建局备案。

三、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

1.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文件的责任主体,应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统一使用省住建厅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进行编制,不得违规设定招投标优惠政策条款:

①不得将企业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注册资本、成立年限、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条件;

②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或加分条件;

③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④不得设定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评审内容;

⑤不得将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2.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或被质疑、投诉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曝光

3.严禁肢解发包项目。除前期“三通一平”中的土石方工程和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项工程(基坑、电梯、智能化、通风与空调工程等)应当随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

4.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需要深化设计或委托专项设计的专业工程可以暂估价形式随同主体结构工程一并发包,但以暂估价形式的专业工程不得超过两项。

5. 招标人应将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涉嫌串通投标的认定条款写入招标文件。

6.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7.招标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造价条款:

①合同条款应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及设备价格若不按市场价格签证,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时,只能按其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市工程造价资讯公布的厂商报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证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⑤招标工期比定额工期缩短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四、依法查处串通投标行为

1.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在开标环节,比对分析电子投标文件软硬件信息,并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分析结果。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开标记录表和评审情况,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存在雷同情形的投标人信息。

3.招标人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将存在雷同情形的投标人信息给予公示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应纳入信用评价情形的,应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五、规范异议与投诉处理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出投诉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线上递交投诉或线下向项目所属地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投诉件。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人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直接递交投诉的,监督机关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3.各级监督机关收到投诉人投诉时,应先核实投诉件的真实性,对于存在虚假投诉或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情形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建筑〔2018〕15号)、《关于调整〈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龙建筑〔2018〕34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8日

内容来源:各省市住建部门、

财政部门,度川管理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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