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案”一审宣判,两名嫌疑人同为强制猥亵为何判罚不同? 阿里女员工案判决

红星新闻 消息,2022年6月22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布通告,依法对被告人张国强制猥亵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张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晚,张国在参与宴请时与被害人周某初次相识,趁周某醉酒之机,在餐厅前台附近及包间内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次日7时许,张国到周某所住酒店房间内又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猥亵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国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国无认罪、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判决,张国妻子表示张国已当庭提起上诉。张国妻子及其代理律师对红星新闻表示,被害人周某对张国有主动进行亲密举动的行为。

在张国之外,这起案件中还存在一个焦点人物,即周某的上司王某文。根据2021年8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所发布的通告,王某文和张某都涉嫌强制猥亵罪。根据通报,王某文曾四次进入周某的酒店房间,并在第二次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并且购买了避孕套。

但在2021年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又发布通告表示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那么同样涉嫌强制猥亵的两个人,为何一人仅仅是治安拘留,而另一人则承担刑事责任?红星看法邀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孙可律师以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为何同样涉嫌强制猥亵,二人判罚截然不同?

对于法院的审理结果,蓝天彬律师认为按照强制猥亵罪量刑一年六个月,并不算很重。特别是张某有两次猥亵行为,而且其中一次在餐厅前台附近,疑似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

对于两个嫌疑人判罚的不同,孙可律师表示:“王某文不被批捕的决定,是检方结合走访得出大量证据,顶着舆论压力作出的。”

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制猥亵行为的处罚来看,强制猥亵既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这需要从猥亵受害者的身体部位、猥亵行为是否具有暴力等强制手段、猥亵行为持续时间长短、猥亵对受害者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损害程度、对受害者性羞耻心的冒犯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进行判断。

综合检方整体的表述来看,王某文确实实施了猥亵女员工的行为,但他的强制猥亵行为违法程度尚且达不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而张某强制猥亵行为则已达到犯罪严重程度,所以王某文只是治安拘留15日,而张某却被判刑。

此外,孙可律师还认为,猥亵他人是否构罪的关键主要看是否使用了暴力等胁迫行为。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利用被害人醉酒不清醒状态,可以纳入到“其它方式”。张某与王某文之所以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关键并不在于周某是否处于醉酒不清醒状态,而在于张某是否使用了暴力等其他胁迫手段。

张国妻子质疑周某存在主动行为,法院在审理时如何看待?

对此,蓝天彬律师认为,如果女子存在下套行为或勾引行为,男子迎合,那么这更倾向于是一个道德问题,如若属实女子甚至可能涉嫌诬告陷害。不过,如果是女子醉酒状态下的行为,那么男子仍然可能构成犯罪。

孙可律师则表示,对于这种“主动行为”主要看行为人在邀约时的主观意图,“我主动喊你来酒店聊天,可没有主动喊你来酒店猥亵”。所以这种“主动行为”或者说要约行为主要看被害人要约的内容,法院也是凭借要约的范围来判断侵害人有没有主观的故意,受害人有没有主观放弃自己的权利。

原标题:看法|“阿里女员工案”一审宣判,两名嫌疑人同为强制猥亵为何判罚不同?

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资源来自网友上传,并不代表本站立场。

如果无意之中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本站,本站将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